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018年11月22日签订《劳动合同书》(实际签订日期已超过一个月),用人单位告知劳动者不符合任职条件,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。用人单位只提供离职证明并非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。《劳动合同书》一式两份在用人单位,劳动者已签字并按手印,用人单位未盖公章。《劳动合同书》未明确劳动报酬数额,该单位《劳动合同书》都有哪些条款违反劳动法的呢?
该公司的《劳动合同书》没有明文规定离职员工的工资要延迟一个月才能收取劳动报酬。
现已经到接受劳动报酬的时间,却要在延迟一个月才能收到劳动报酬。劳动者是否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?(有1月16日和人事主管的聊天记录“合同还没有盖章”等文字)劳动者是否有权取得两倍的劳动报酬?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呢? |